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審核關注點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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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當年的研發項目數量、組織形式; 2.收集整理當年度研發項目的相關資料; 3.建立審核底稿,逐個項目登記、審核資料是否齊全; 4.委托關聯方研發的,是否有研發項目明細; 5.集中研發的,研發合同、 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是否準確登記,資本化項目和費用化項目是否分別登記。 1.核對研發項目合同,與了解的研發項目組織形式是否匹配。 2.研發項目合同簽訂是否為技術開發合同。 3.屬于合作研發、委托研發的是否有受托方的備案登記證書;委托境外研發的項目是否有委托方的備案登記證書。 4.通過集團企業研發項目有關的規章制度,判斷集中研發項目是否屬于企業集團內組織的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的研發項目。 1.研發項目是否屬于研發加計扣除要求的研發活動 通過閱讀立項建議書、計劃任務書或結題報告等資料,結合網絡資料查詢等相關外部資料,分析研究研發項目是否屬于: (1)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2)是否屬于不適用加計扣除的七項活動。 (3)結合《研發費加計扣除2.0指引》的“研發活動與其他產業活動之間的邊界說明”中13種活動,判斷是否屬于可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 2.軟件開發是否屬于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 應結合《研發費加計扣除2.0指引》中對軟件研發活動的判斷條件,確定軟件研發活動是否屬于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 3.研發項目所有權 尤其是委托研發項目,所有權歸委托方所有或雙方共有,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才能加計扣除;如果所有權歸受托方所有,發生的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1.研發人員是否為直接從事研發的人員。 2.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共用人員,其研發工時計錄是否完整,是否按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應重點關注企業法人或總經理、部門負責人等管理人員從事研發活動的工時是否達到50%,未超過50%的,應重點關注其研發工時所從事的活動是否為項目研發。 3.勞務派遣人員是否具備一定的研發技能,是否簽訂相應的勞務用工協議等。 4.輔助人員從事的工作是否與研發項目有關。 5.研發人員的工資開支范圍是否屬于加計扣除規定的工資列支范圍。 1.直接投入的材料是否全部用于研發活動。 2.經營租賃的設備、儀器,共用于與非研發活動的,是否做好了相應的工作記錄。并按合理的費用分配方法,對租賃費進行分配。 3.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是否一次性全額計入研發費用。 4.研發活動中形成的對外銷售的產品或組織部分對應的原材料是否從材料費用中扣除。 5.研發活動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廢料、中間試制品等對外銷售收入是否沖減材料費用。 1.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設備、儀器和無形資產,是否對其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按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攤銷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 2.享受加速折舊的設備、儀器是否按享受優惠后的折舊額計算加計扣除額。 1.其他相關費用的列支項目是否符合加計扣除規定的列支項目; 2.其他相關費用的計算是否為所有項目統一計算; 3.對于資本化項目,是否分攤至每一個單獨的項目,并按分攤后的金額計算加計扣除的攤銷額。 關注凈額法和總額法在加計扣除金額上的不同。 1.采用凈額法 (1)如果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不將政府補助收入調整至應稅收入總額,加計扣除金額為研發支出額扣除政府補助后的凈額。 (2)如果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政府補助收入調整至應稅收入總額,加計扣除金額為研發支出總額。 2.采用總額法 加計扣除金額為研發支出總額。 1.是否履行備案手續 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的研發費用未在發生年度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是否履行備案手續; 2.追溯期是否為3年 是否在3年的追溯期內調整研發費用發生當年度的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表。 1.技術開發合同 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2.委托開發合同 一方當事人委托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并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3.合作開發合同 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4.認定條件是? (1)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3)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5.屬于技術開發合同的項目 (1)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 (2)技術改造項目; (3)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 (4)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項目; (5)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等,但軟件復制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的除外;? (6)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7)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 (8)其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前款各項中屬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6.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1)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2)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3)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 政策依據: 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 1.技術轉讓合同 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 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4)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秘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2.技術咨詢合同 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3.技術服務合同 一方當事人(受托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1)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 1)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項目; 2)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4)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2)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且該專業技術項目有明確技術問題和解決難度的,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1)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設備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 2)公益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制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 3)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性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4)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軟件、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 5)新型或者復雜生產線的調試及技術指導;? 6)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 7)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8)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9)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10)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11)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鑒定或者評價。前款各項屬于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范圍的,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3)下列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1)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復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2)就描曬復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3)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4)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設備的購售、租賃及用戶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政策依據: 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 1.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docx 2.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規則》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