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重點解讀(四)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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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小企業被拖欠款項,誰有權監督,怎么監督?
根據《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監督檢查、函詢約談、督辦通報、投訴處理等措施,加大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清理力度。
政府對外角度上,通過監督檢查、函詢約談、督辦通報、投訴處理等具體措施,實現政府層面的監督。未來政府內部將健全監督方式。
政府內容監督上,通過上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政策落實與執行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10.中小企業投訴渠道是什么,反饋機制是什么?
根據《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國家統一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投訴平臺,加強投訴處理機制建設,與相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共享、協同配合。
國務院角度,將建立統一投訴監督管理平臺。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處理。處理投訴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材料之日起30 日內形成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投訴人,并反饋受理投訴部門。情況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 日。
11.對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的警示?
根據《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款項依法依規被認定為失信的,受理投訴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程序將有關失信情況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對大型企業在財政資金支持、投資項目審批、融資獲取、市場準入、資質評定、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如果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因拖欠被認定為失信的,可能面臨納入失信名單的處罰,對于大型企業而言,影響是十分巨大的,甚至將因融資獲取等關鍵節點被限制而導致經營困難。